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73條
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174條
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175條
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