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級別管轄:壹般涉外環境汙染侵權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環境汙染侵權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地域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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