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合同爭議適用法律,應當以明示方式進行。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協商壹致選擇或者變更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壹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對法律適用提出異議的,視為當事人對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作出了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