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將收養人的資料和證件提交給孩子所在的民政部門審核收養人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第十六條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部門和收養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二十壹條外國人可以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