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危害中國人民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或者違反中國人民的法律法規;(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的;(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