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壹)明確治理和修復主體。根據“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汙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治理和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丟失或者不明確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