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登記,暫緩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權屬清晰、產權來源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後30日內核準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15日內核準註銷,並註銷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