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訴訟請求的壹方(通常是原告)因某種原因不承擔舉證責任,而另壹方(通常是被告)對某壹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的壹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如果該方不能證明這壹點,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在壹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該原則的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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