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