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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為審判案件的司法人員如法院法官、鑒定人等制定的。如果司法人員與案件有壹定的利害關系,就不能保證司法人員在案件審理中絕對公平公正,這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這些司法人員是否應當回避,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司法人員自己提出,然後由法院院長或法官決定是否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壹條。檢察長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申請回避的,由檢察委員會決定回避。其他檢察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檢察長應當決定回避。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收到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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