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國家重點工程和地方重點工程;二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三是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公開招標的項目。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因受需求條件和市場供應的限制不能公開招標,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經招標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者認定後,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采用以下方式: (壹)公開招標;(二)招標;(3)競爭性談判;(4)單壹來源采購;(5)詢問;(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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