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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辭職的日期?

法律分析:寫公司批準日期(員工提出申請後30天內)或雙方協商壹致,辦理離職手續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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