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