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的法律性質不同。居民身份證是公民從事相關活動、證明合法身份的唯壹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只是證件外觀和表面文字信息的記錄,只能作為核實公民身份信息時的參考,不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