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劃定區域、路段、時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摩托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的措施。但是,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核發專用標誌的車輛除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