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4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