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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應當依據

法律分析:1。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

2、以現有草原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3.保護優先,加強建設,分批改善,合理利用。

4.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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