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提到,警車應當由所在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駕駛汽車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佩戴制式警用安全帽),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的人民警察不得駕駛警車。
人民警察駕駛警車異地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合作辦案的規定。
警車使用規定
《警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燈、警笛時,享有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警車及其車隊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的限制。
遇有使用警燈、警笛的警車、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交通警察應當提供優先通行設施。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警車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