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的,具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的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分別履行立項等相關手續,實行統籌建設、統壹分配和管理,並優先向低收入群體配租。保障性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捐贈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會力量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