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2、違法違紀的情節是錯誤的;
3.懲罰不當。
所謂變更處罰決定,是指主管機關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原不當處罰決定再次作出正確處罰決定的做法和制度。改變處罰不是不處罰,而是改變處罰種類,使處罰決定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更加正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期限為:
(壹)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級或撤職24個月。
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