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條款是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法律條款,法律允許當事人作出其他規定或者約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其他規定和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
比如“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有的* * *全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19條)
強制性規定是必須嚴格遵循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變通。
大多數法律條款都是強制性的,比如:“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