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通訊地址的變更應當在七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籍貫、現住址、聯系電話、確認的聯系地址等。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地址和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和金額、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復印件)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地址申請人應當提供確認的聯系地址作為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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