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為公司成立時的有效經營地址,公司對該地址享有使用權,公司章程中載明有詳細信息的地址。必須是實際意義上的公司行政所在地。
但現實中,公司壹般是先選擇註冊地址作為公司的住所,有了新的辦公地址後再搬家,同時變更公司住所,而不是公司的註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