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壹》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