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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加班?

工作時間以外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或者與工作有關的活動。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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