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強制性條款是指命令當事人以某種方式行事的法律規定。禁止是指命令當事人不做某些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性條款可以進壹步分為禁止性條款和有效性條款。前者只是禁止違反,懲罰違反者禁止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在私法上的效力。禁止性條款不同於強制性條款。強制性規定是要求人們做某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是要求人們不做某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我國現有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中並沒有嚴格區分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這在司法實踐中值得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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