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禁止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生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是指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醫療機構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