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並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務人行使其債權。它具有以下特點:(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2)代位權是壹項法定權利。既然是權利,就意味著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也可以不行使。但代位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不需要當事人特別約定。(3)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權。代位權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必須以債權人的名義行使,因此不同於代理人的代理權。(4)代位權是通過債權人向法院請求行使的。也就是說,只能通過訴訟行使代位權,可以通過起訴請求法院保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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