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自留地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為照顧成員種植蔬菜和其他園藝作物的需要,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由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行使。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每戶使用自留地數量壹般不超過當地人均土地的5%。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