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公民、法人依法處分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民事權利。如:權利的取得、轉讓、交易和許可、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商務談判等。在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法律糾紛。壹方面可以盡可能避免和減少糾紛,另壹方面可以保證在糾紛發生時處於最有利的法律地位。在公司上市、股票發行等具體法律事務中,法律法規要求律師、律所介入,正是出於這種“防患於未然”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