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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強制措施的變化

法律解析:在公訴階段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公安機關執行。

強制措施變更是指因案件情況變化,司法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發生變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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