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主要職責包括:
認真履行法官法規定的職責,按照分工主持本院管轄的壹、二審案件和上級法院指定的案件。
擬定審判提綱,掌握審判技巧,提高應變能力,正確指揮和組織審判活動,使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擔任合議庭審判長時,應當組織合議庭進行評議,總結評議結果;作為合議庭成員,應當掌握基本案情,積極協助審判長進行庭審活動,充分發表意見。
指導書記員的工作,互相配合,做好審判工作。
不斷提高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庭審技巧,確保審判質量,擴大案件審判的社會效果。
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註意分析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相應對策,開展法制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