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確處理分與不分的關系,兼顧二者;
2.要牢固樹立審判與執行並重的理念;
3.要解決“審執不分”、“審執不分”等現象;
4、明確法官配合執行的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二十八條由執行機關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刑事案件財產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