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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與執行分離的法律規定

審執分離是指人民法院內部審判與執行相分離,由法官負責審判,由執行人負責執行。要使審判與執行的分離合法可行,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正確處理分與不分的關系,兼顧二者;

2.要牢固樹立審判與執行並重的理念;

3.要解決“審執不分”、“審執不分”等現象;

4、明確法官配合執行的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二十八條由執行機關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刑事案件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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