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經營銷售不合格計量器具零配件的,責令停止經營銷售,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違法所得,並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