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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傾倒垃圾,不得亂扔垃圾;應當按照餐廚垃圾分類,將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別放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中。單位違反此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罰款654.38+0萬元,5萬元。對於違反規定的個人,“教育在前,處罰在後”,首先要進行勸阻。如拒不聽勸阻,城管執法部門將給予書面警告。如果他們再次違反規定,將被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條例》還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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