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