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三個主要目標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的可持續利用;公平合理地享有遺傳資源的商業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