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陳述沒有法律效力和意義。聲明是壹種啟示工具。具體分類如下:1。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發表聲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公眾關註,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2.為防止他人在丟失支票、證書等重要憑證或文件時主動使用而發布的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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