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死者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屍檢。未同意屍檢或屍檢拖延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生和病人都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