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