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將合夥企業的性質定義為“營利性組織”,享有收益,承擔風險。所以合夥的目的是獲取利益,這就涉及到剩余分配和損失負擔的問題。合夥企業的盈余分配,是指合夥企業當年或者以後壹段時間盈利時,依法納稅和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