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
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