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需要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作為工程款的壹部分,是信用記錄成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逾期時,通常應適用於工程合同中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實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六條工程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擔保方式的,發包人不預留任何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