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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對施工安全負責?

法律分析: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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