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