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第九條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及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