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1949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9部環境保護法和15部自然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壹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制度。從65438到0998,中國市政府將原國家環保局升格為國家環保總局(正部級)。作為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的直屬機構,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統壹監管。
國家建立了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區域環境監管機構,加強部門和地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政府成立了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