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護法》規定,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但國家重大工程、防災減災工程、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工程和濕地保護工程除外。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後壹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狀況。
濕地保護法的意義:
濕地保護法在最大限度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同時,充分考慮濕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續保護的現實需要,保護農業、養殖業等行業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生態環境立法協調發展的原則。
理順合作濕地保護機制,加強泥炭沼澤和紅樹林濕地保護,強化生態系統保護,必須理順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