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享受七天假期。
第十九條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產假60天,陪產假15天。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不得降低其工資;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女方可以增加假期壹至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