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養犬條例中,明確規定禁止飼養大型犬、拉布拉多、金毛、邊境牧羊犬等品種。雖然公認它們比較溫順,但無法突破現行法律的禁止。
本市居民只允許飼養成年體長不超過60厘米、高度不超過40厘米的小型犬。盲人導盲犬和肢體嚴重殘疾者輔助犬(僅限金毛和拉布拉多犬)不受此限制。禁止在重點養犬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其他攻擊性犬、大型犬。
不準養犬的公民,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1000元以下罰款。在重點犬類管理區域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犬只,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0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