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
(二)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
(三)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可以選舉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
(四)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